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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三资"企业审批程序图
投资者选择项目并签订合资(合作)意向书
↓ 生产性项目 ↓ ↓
非生产性项目 向市经贸委申请立项、审批 向市计委申请立项、审批 经批复后 ↓
↓ 经批复后 向经贸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向经贸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复后 ↓ ↓ 经批复后
↓
向外经贸局领取报批合同、章程
↓ 到市外经贸局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 1、刻制公司用公章
2、外汇管理局办理开户手续 3、进行税务登记 4、进行海关登记
↓ 企业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规定
柳发〔1997〕71号 (1997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奖励引荐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侨胞)到柳州市投资的人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包括:引进外资到柳州市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及引进外资到柳州市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等做出贡献的国内法人和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第三条
凡引荐外商投资的资金己到位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直接投资(不含由我方担保的外商境外借款投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待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资、验收,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属国家鼓励投资的农、林、牧、渔业及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1%
计算奖金。以上奖金,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由市财政局支付;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
二、凡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及服务项目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0.5% 计算奖金。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
三、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从投产之日算起,按该项目合同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工缴费收入的3%计算奖金。奖金从中方企业获得的工缴费收入中支付。
四、引荐外商租赁厂房、设施的,从投产之日算起, 按第一年租金收入的3%计算奖金。奖金从获取的租金中支付。
五、介绍到国外和港澳地区承包工程的个人,由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总金额(按国家外汇折算人民币)的
0.2%提奖;介绍劳务输出的个人,由受益单位按该项目所得劳务收益(以国家汇价折算人民币)的1一2%
提奖;介绍补偿贸易项目的个人,由受益单位生产效益后按补偿贸易项目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0.5%一1% 提奖。 第四条
引荐外商投资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国内法人和公民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须与柳州市外经贸局签订引资协议。引荐外商投资兴办其他企业或项目的须与项目的中方企业签订引资
协议,规定双方责任、支付奖励数额和办法。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第五条
奖金支付办法:由引荐人持引资协议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报,经合作的中外双方认可签字,外方资金实际到位后,待项目竣工或营业,经有关部门验收,按验资后的金额,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财政或者受益单位发给。如项目的中方企业一次性支付奖金有困难,可先发放应付奖金的50%,其余待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付清。引荐外商投资资金分期到位的,每期奖金支付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按实际到位数计算执行。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对外引荐外商投资获奖的人员,如发现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或冒领他人奖金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七条 获奖人员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引荐人获奖以后,在经营期内,外方无故抽走资金的,由外商在独资、合资、合作公司的资产对支付奖金单位进行赔偿。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柳发〔1993〕41号文同时废止。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柳发〔1997〕68号 (1997年12月9日)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的步伐,现就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方式在我市投资和从事土地成片开发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土地成片开发
1.外商投资从事土地成片开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
(以下称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规划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道路、通信等基础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可自主进行开发建设。
2.允许外商参与开发地块的规划及建筑设计。外商依法取得开发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在遵循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规划条件下,允许外商自行委托有规划设计、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所作规划及设计经批准后准予实施。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经批准可在1-3年内返还市留成部分50%的土地使用税。 4.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缓交土地增值税。
5.外商投资企业需使用土地,凡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使用土地、办理用 地审批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鼓励外商到我市建成区(含市、县、乡建成区)或经初步开发已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区域,依法取得土地
使用权,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土地出让价格,根据不同 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可在扣除征地和土地开发成本 后给予以下优惠:
6.建设港口、机场、桥梁等基础设施,可以按划拨方式供给土地。
7.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及到贫困乡进行扶贫开发所使用土地,属国有的,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经政府批准可由双方签订协议合作或租赁开发。
8.经营工业、仓储业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市留成的50%。 9.经营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市留成的30%。
10.经营房地产业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市留成的15%。
11.凡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采取以土地补偿、经营收费管理补偿或者土地出让和经营收费管理相结合补偿的方式进行。
12.属于国家鼓励的、技术先进的、投资额较大的中外合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土地作价入股的 合资办法使用土地。
二、企业产权转让 13.柳州市工商企业经批准可向外商(包括港、澳、台、侨同胞)有偿出让国有工商企业产权。企业可以出让全部产权,也可以出让部份产权。出让部分产权的,外商持有产权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产权的25%。外商购买企业产权应用外币付款,但外商在我国投资己获利取得人民币,也可用人民币支付。
14.向外商有偿出让企业产权可选择下列方式: (l)出资购买式出让。即外商一次性出资购买企业产权,资产数额大的可以分期付款;
(2)参股式出让。即外商通过参股方式购买产权; (3)承担债务式出让。即以外商承担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企业产权;
(4)产权出让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
15.企业产权出让,经办理有关手续后,享受柳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外商投资的各种优惠待遇。 三、对外商技资企业的税收及有关政策
16.企业所得税
在柳州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率按产业政策给予所得税率优惠并免征地方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继续享福受所得税减三免四的优惠;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经批准,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经市政府确认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返还。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林、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以后的十年内可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15%一30%的所得税。
对从事商业、旅游、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
税,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减免的税款,经企业申请,市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举办、扩建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在柳州市举办外商技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所得税。
在柳州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如当年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17.车船牌照税在柳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按国内企业标准征收车船牌照税。
18.城市房产税外商投资企业缴房产税如有困难,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免房产税1一3年。 19.对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科研生产的开发企业,可减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贫困地区成片开发兴办企业的,可减收土地出让金。
20.水电增容费:外商投资企业属生产性的技术先进型、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免缴水、电增容费。
四、对投资我市汽车、机械、冶金、造纸印刷、日用化工五大支柱产业之一的外商:
21.原厂区内利用外资有新建厂房等基建工程的,办理开工证时一律减半征收建筑项目工程报建费用 22.原厂区内利用外资有新建厂房等基建工程的,办理规划许可证时一律减半征收建筑项目工程报建费用。
五、投资保护
23.国家依法保证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24.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经营的自主权和投资利益,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
25.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动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
26.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27.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政策和法规范围内确定劳动用工制度。
28.凡在柳州市举办的外商企业,允许外方投资者将分得的人民币利润调剂成外汇。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本市所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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